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最近更新: | 人氣: 19606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
第十二條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
的規定。
第十三條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生產必須采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原
材料。產品應當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五章 食品衛生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制定。
第五章 食品衛生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制定
第十四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用于清洗食
品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洗滌劑、消毒劑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質、放射性物質容許量的國家衛
生標準、衛生管理辦法和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者批準頒發。
第十五條 國家未制定衛生標準的食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衛
生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食品添加劑的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中有衛生學意義的指標,必須經國務院衛生
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安全性評價,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屠宰畜、禽的獸醫衛生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食品生產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并對執
行本法情況進行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改進食品加工工藝,促進提高食品衛生質量。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健全本單位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
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加強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其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二十條 利用新資源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新品種,生產經營企業在投入生產前,
必須提出該產品衛生評價和營養評價所需的資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
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生產經營企業在投入生產前,必須提出該產品衛生評價
所需的資料。上述新品種在投入生產前還需提供樣品,并按照規定的食品衛生標準審批程序
報請審批。
第二十一條 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必須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根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