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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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2004年)
2004年11月10日 09:00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1996年9月4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3年10月28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并做好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負責做好在校未成年學生的保護工作。
勞動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負責做好已就業的未成年工的保護工作。
公安、文化、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
第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認真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責,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第四條 共青團深圳市委員會及其各級組織(以下簡稱共青團組織)應當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對于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重大事項應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和協助有關部門查處。
共青團組織可以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詢、訴訟代理和非訴訟代理等法律援助。
第五條 工會、婦女聯合會和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成年公民,有責任做好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都應當予以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投訴。
第七條 未成年人應當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對于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法提出檢舉、控告、申訴。
第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應當認真辦理。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承擔對未成年人的撫養義務,保障其接受法律規定的義務教育,并教育、培養、引導其形成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不受侵犯,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和殘疾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