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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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害
a.提倡使用作物栽培技術(如輪作、綠肥、休耕等)控制雜草。
b.提舊使用秸稈覆蓋除草。
c.允許采用機械和熱除草。
d.禁止使用基因工程產品防治雜草。
c.禁止使用化學除草劑。
4.1.6 污染控制
4.1.6.1 常規農業系統中所用的設備在用于有機地塊時,必須充分清洗,以去除上面的污染物殘留。
4.1.6.2 在使用保護性的建筑覆蓋物、塑料薄膜、防蟲網和宵貯飼料包裝材料時,只允許選擇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類產品,并且在使用后必須從土壤中清除,禁止在田地上焚燒。禁止使用聚氯類產品。
4.1.6.3 禁止使用合成的植物生長調節劑。
4.1.7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樣性保護
4.1.7.1 采取積極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過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資源等,在土壤和水資源的利用上,應充分考慮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4.1.7.2 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土壤鹽堿化。
4.7.7.3 視生境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4.7.7.4 重視對天敵及其棲息地的保護。
4.1.7.5 提倡運用秸稈覆蓋或與不同作物問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4.1.7.6 充分利用作物秸稈,禁止焚燒處理。
4.1.7.7 嚴禁過度開發野生資源。
4.1.7.8 禁止毀林、毀草、開荒發展有機種植。
4.1.8 灌溉
4.1.8.1 有機農業生產灌溉用水水質必須符合GB 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4.1.8.2 有機地塊的排灌系統與常規地塊應有有效的隔離措施,以保證常規地塊的水不會滲透或漫入有機地塊。
4.2 畜禽養殖
4.2.1 轉換期
4.2.7.1 畜禽養殖場的飼料生產基地必須符合有機生產基地的要求,飼料生產基地的轉換期依照生產基地的轉換期要求。養殖場內用來作為非草食動物活動場所的草地,其轉換期可以縮短到1年。
4.2.1.2 飼養畜禽經過其轉換期后,其產品方可作為有機產品出售。不同品種畜禽的轉換期:
肉用牛、馬屬動物、駝,12個月;
羊,豬,4個月;
乳用畜,3個月;
出生3天內購買的肉用家禽,10周;
蛋用家禽,6周。
4.2.2 畜禽的引入
4.2.2.1 當不能買到有機擊禽時,允許購進常規畜禽,但要符合以下條件:
肉用家禽,出生不超過3天;
蛋用雞,出生不超過18周;
豬、羊,出生不超過6周且已斷奶;
牛,出生不超過4周,接受過初乳喂養且主要以全牛奶喂養的犢牛。
4.2.2.2 每年引入的常規畜禽不能超過獲得認證的同種成年畜禽數量的10%。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允許引入的常規畜禽超過10%,但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40%,而且引入的常規畜禽必須經過相應的轉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