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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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7 禁止為了提高畜禽群體的生產力而使用抗生索、抗球蟲藥和其他生長促進劑,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為(例如誘導發情,同期發情、超數排卵)。但激素可在獸醫監督下用于對個別動物進行疾病治療。
4.2.8 非治療性手
4.2.8.1 允許采用以下非治療性手術,但應盡量減少給動物帶來的痛苦,必要時可使用麻醉劑:
a.為了保持產品質量和傳統生產習慣而進行的閹割(肉豬、牛、雞);
b.斷角;
c.為了防止蠅蛆病而進行的羔羊斷尾;
d.剪羽。
4.2.8.2 禁止進行以下非治療性手術;
a.斷尾(除羔羊外);
b.剪喙;
c.燒翅;
d.其他沒有明確允許的非治療性手術。
4.2.9.繁殖
4.2.9.1 提倡自然繁殖。
4.2.9.2 允許采用不對畜禽的遺傳多樣性產生嚴重限制的各種繁殖方法。
4.2.9.3 禁止使用胚胎移植技術。
4.2.10 運輸和屠宰
4.2.10.1 屠宰的有機畜禽必須來自有機養殖場。
4.2.10.2 畜禽在裝卸、運輸、待宰和屠宰期間必須有專人負責照料,并使動物遭受的脅迫和痛苦降低降到最低限度。
4.2.10.3 市禽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清楚地標記。
4.2.10.4 當用車輛運輸時,運到屠宰場的時間不應超過8小時,根據具體情況可有例外。在例外的情況下,必須給畜禽喂食、喂水。
4.2.10.5 禁止使用電棒及類似設備驅趕動物。禁止在運輸前和運輸過程中,對動物使用鎮靜劑或興奮劑。
4.2.10.6 必須在國家衛生防疫部門批準的屠宰場宰殺畜禽。
4.2.10.7 禁止在帝禽失去知覺之前,就進行捆綁、懸吊和屠宰。
4.2.10.8 有機畜禽和常規畜禽應分別屠宰,屠宰后應分別存放并清楚標記。
4.2.11 奶制品
奶制品生產除滿足4.2.1~4.2.10的畜禽養殖標準外,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4.2.11.1 允許使用附錄E中物質對奶制品加工設備進行清洗和消毒,并標則其用途和正確的使用方法。所有使用過清潔劑的設施必須得到徹底的清洗,以保證在設備和奶制品中沒有清潔劑殘留。
4.2.11.2 有機牛奶至少必須符合常規牛奶的衛生要求及質量標準。建議牛奶中年均體細胞數不能超過400 000個/m1 (800 000綿羊或山羊);細菌數最大不得超過10 000個/ml。建議每月分析一次每頭奶牛產奶中的體細胞含量。如果沒有達到這些質量標準,則要求制定滿足這些標準的計劃,并提交有機食品認證機構枇準。對新的畜群,在認證前3個月,奶汁中平均體細胞數就應低于400 000個/ml(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