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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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災害或事故;
b.畜禽生產基地規模大幅度擴大;
c.畜禽生產基地建立新的畜禽養殖項目;
d.小型畜禽生產基地。
4.2.2.3 可從任何地方引入種公畜,但是引入后必須按照有機方式飼養。
4.2.3 飼料
4.2.3.1 畜禽應以有機飼料和草料飼養。其中至少50%的飼料必須來自本農場或相鄰農場。
4.2.3.2 禁止使用尿素和糞便做畜禽飼料。
4.2.3.3 在養殖場實行有機管理的第一年,養殖場自產的飼料可以作為有機飼料飼養生產叢地自己的牲畜,但不能作為有機飼料出售。
4.2.3.4 在有機飼料供應短缺時,可以允許養殖場購買常規飼料和草料。但生產基地每種動物的常規飼料消費量在全年消費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過以下百分比:
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10%
非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15%
動物日最高攝食的常規飼料量不超過每日總飼料量的25%(以干物質計)。
在以下悄況下,可以允許例外,但必須同時規定時間限制和條件:
a.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或人為災害;
b.極端的天氣情況;
c.該地區有機農業尚處在初級發展階段。
飼喂的常規飼料必須詳細記載,并且要事先征得有機食品認證機構的許可。
4.2.3.5 必須保證反芻動物每天都能得到基本滿足其基礎營養需要的粗飼料。
4.2.3.6 必須保證飼養的畜禽數不超過本養殖場和其合作養殖范圍的最大載量,要充分考慮飼料生產能力、牲畜健康和對環境的影響。如果因過度放牧導致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則不能獲得認證。
4.2.3.7 必須保證畜禽糞便的貯存設施有足夠的容量,以免畜禽糞便通過直接排放、地表徑流或土壤滲濾污染水體。
4.2.3.8 初生幼畜在初乳期必須由母畜喂養并能吸吮母乳。禁止過早(仔豬在4周內,犢牛在3個月內,羔羊在6周內)斷奶,或用奶替代品喂養幼畜。
4.2.4 飼料添加劑
4.2.4.1 允許使用附錄D中的允許使用物質。
4.2.4.2 允許使用氧化鎂、綠砂等天然礦物和微量元素。
4.2.4.3 添加的維生素應來自發芽的糧食、魚肝油、釀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質。
4.2.4.4 經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許可,可以使用附錄D中限制使用的物質。
4.2.7.6 限制使用常規獸藥。當必須要對患病畜禽使用常規獸藥時,則必須經過該藥物降解期(半衰期)的二倍時間之后這些畜禽及其產品才能作為有機產品出售。飼養者必須對所用物質以及疾病診斷結果、劑量、給藥方式、紿藥時間、藥物降解期進行記錄。對于接受過常規獸藥治療的畜禽,大型動物應逐個標記,家禽和小型動物則可按批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