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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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0--1996)中指定的天然色素、香料和添加劑,但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色素、香料和添加劑。
5.1.6 允許使用本標準附錄F和附錄G所列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一般不得使用超出此范圍的非自然來源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在附錄F和附錄G中增添物質必須按照附錄G評估有機食品中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程序對此物質進行評估。
5.1.7 禁止使用礦物質(包括微量元素)、維生素和類似分離成分,法律規定必須使用或可證明食物或營養成分中嚴重缺乏時例外。
5.1.8 禁止在有機食品加工中使用來自基因工程的配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5.1.9 有機產品在其整個加工過程中必須有適當的標識。
5.2 加工
5.2.1 有機加工應制定正式的衛生管理計劃,該計劃要符合國家或地方衛生管理法規,并應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衛生保障:
a.外部設施(垃圾堆放場、舊設備存放場地、停車場等)
b.內部設施(加工、包裝和庫區)
c.加工和包裝設備(防止酵母菌、霉菌和細菌)
d.職工的衛生(餐廳、工間休息場所和廁所)
5.2.2 有機加工應該配備專用設備,如果不得不與常規加工共用設擠,則在常規加工結束后必須進行
徹底清洗,并不得有清洗劑殘留。
5.2.3 加工工藝必須不破壞食品的主要營養成分,可以使用機械方法、冷凍、加熱、微波、煙熏等處理方法及微生物發酵工藝;可以采用提取、濃縮、沉淀和過濾工藝,但提取溶劑僅限于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水、乙醇、動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濃縮工藝中不得采用其它化學試劑。
5.2.4 加工用水水質必須達到相關標準。
5.2.5 加工單位排放廢棄物必須達到相應標準。
5.2.6 允許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為包裝填充劑。
5.2.7 禁止在食品加工和貯藏過程中采用離子輻射處理。
5.2.8 禁山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石棉過濾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質滲透過的過濾材料。
5.3 有害生物防治
5.3.1 有機食品加工場所必須干凈、整潔,不受有害動物或昆蟲的侵擾。
5.3.2 應通過加強加工場所的衛生管理來控制蟲害,徹底消除害蟲的孳生條件。
5.3.3 允許使用機械類的、信息素類的、氣味類的、粘著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礙、硅藻土、聲光電器具,作為防治害蟲的設施或材料。
5.3.4 允許使用以維生素D為基本有效成份的殺鼠劑。
5.3.5 可以使用附錄B中允許或限制使用的物質。
5.3.6 在加工貯藏場所遭受害蟲嚴重侵襲的緊急情況下,提倡使用中草藥進行噴霧和熏蒸處理;限制使用硫磺。
5.3.7 禁止使用持久性和致癌性的農藥利消毒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