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最近更新:2014/5/7 | 人氣: 19657
――評價此前發生的緊急情況和事故。
評審時,可根據活動的性質,采用調查表、面談、直接檢查和測量,以及參考過去的審核或其他評審結果等方式。
組織有權自行靈活決定本標準的實施邊界,即是在整個組織,還是僅在特定的運行單位實施本標準,由組織自行決定。組織應當規定其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并形成文件,以明確界定實施環境管理體系的組織邊界。當組織是一個更大組織在給定場所的一部分,對范圍的確定尤為必要。邊界一經確定,組織在此范圍內的所有活動、產品和服務,均須包括在環境管理體系內。應當強調的是,在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時,應當注意其可信度取決于邊界的選取。若組織的某一部分被排除在環境管理體系之外,組織應當能對此作出解釋。如本標準僅在特定的運行單位實施,可以采納組織內其他部門業已建立的方針和程序,用來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只要其適用于這些行將采用本標準的部門。
A.2 環境方針
環境方針確定了實施與改進組織環境管理體系的方向,具有保持和改進環境績效的作用。因此,環境方針應當反映最高管理者對遵守適用的環境法律法規和其他環境要求、進行污染預防和持續改進的承諾。環境方針是組織建立目標和指標的基礎。環境方針的內容應當清晰明確,使內、外相關方能夠理解。應當對方針進行定期評審與修訂,以反映不斷變化的條件和信息。方針的應用范圍應當是可以明確界定的,并反映環境管理體系覆蓋范圍內活動、產品和服務的特有性質、規模和環境影響。
應當就環境方針和所有為組織工作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進行溝通,包括與為其工作的合同方進行溝通。對合同方,不必拘泥于傳達方針條文,而可采取其他形式,如規則、指令、程序等,或僅傳達方針中與之相關的部分。如果該組織是一個更大組織的一部分,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當在后者環境方針的框架內規定自己的環境方針,將其形成文件,并得到上級組織的認可。
注:最高管理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一個集體,他(們)從最高層次上對組織進行領導和控制。
A.3 策劃
A.3.1 環境因素
4.3.1提供了一個過程,供組織對環境因素進行識別,并從中確定環境管理體系應當優先考慮的那些重要環境因素。
組織應通過考慮和當前及過去的有關活動、產品和服務、納入計劃的或新開發的項目、新的或修改的活動以及產品和服務所伴隨的投入和產出(無論是期望還是非期望的),識別其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的環境因素。這一過程中應考慮到正常和異常的運行條件、關閉與啟動時的條件、以及可合理預見的緊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