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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最近更新:2014/5/7 | 人氣: 19656

對環境因素進行識別和評價的要求,不改變或增加組織的法律責任。
A.3.2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組織須要識別適用于其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要求,這些要求可包括:
a) 國家或國際法律法規要求;
b) 省部級的法律法規要求;
c) 地方性法律法規要求。
組織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例如:
―― 與政府機構的協議;
―― 與顧客的協議;
―― 非法規性指南;
―― 自愿性原則或業務規范;
―― 自愿性環境標志或產品照管承諾;
―― 行業協會的要求;
―― 與社區團體或非政府組織的協議;
―― 組織或其上級組織對公眾的承諾;
―― 本組織的要求。
在識別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過程中,往往已確定了這些要求是如何作用于組織的環境因素的。因此,不一定要求專門為此制定程序。
A.3.3 目標、指標和方案
目標和指標應當具體,可行時應當是可測量的。此外,它們還應當兼顧短期和長期的需要。
對技術的選擇,應當根據自身的經濟條件,考慮選用適宜的、成本效益高的最佳可行技術。
對組織財務要求的考慮,不意味著組織必須運用環境成本核算方法。
制定并實施一個或多個方案,對于環境管理體系的成功實施非常重要。方案中應當說明如何實現組織的環境目標和指標,包括時間進度、所需的資源和負責實施方案的人員。方案可予以細化,具體到組織運行的基本單元。
在適當和可行時,方案中應當全面考慮計劃、設計、生產、營銷和處置等各個階段。無論是當前的還是新增的活動、產品或服務,都可以在這些方面進行考慮。對于產品,可從設計、材料、生產過程、使用和最終處置等方面進行考慮。對于安裝或過程的重大修改,可從計劃、設計、施工、試運行、運行,以及根據組織決定的適當時間退出使用等方面考慮。
A.4 實施與運行
A.4.1 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環境管理體系的成功實施需要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所有人員的承諾。因此,不能認為只有環境管理部門才承擔環境方面的作用和職責,事實上,組織內的其他部門,如運行管理部門、人事部門等,也不能例外。
這一承諾應當始于最高管理者,他(們)應當建立組織的環境方針,并確保環境管理體系得到實施。作為上述承諾的一部分,最高管理者指定專門的管理者代表,規定他(們)對實施環境管理體系的職責和權限。對于大型或復雜的組織,可以有若干名管理者代表。對于中、小型企業,可由一個人承擔這些職責。最高管理者還應當確保提供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適當資源,包括組織的基礎設施,例如建筑物、通訊網絡、地下貯罐、下水管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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