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啤酒 NY/T27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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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 質量分數
0.40~0.65
雙乙酰/(mg/L) ≤
0.10
0.15
蔗糖轉化酶活性
呈陽性
鉛(以Pb計)/(mg/kg) ≤
0.1
砷(以As計)/(mg/kg) ≤
0.1
黃曲霉毒素 ≤
5
硝酸根/(mg/L) ≤
25
游離二氧化硫/(mg/L) ≤
15
甲醛/( /L) ≤
200
a 不包括低醇啤酒。
b 為標簽上標注的原麥汁濃度,“-0.3”或“-0.2”為允許的負偏差。
c 僅對“淡色啤酒”有要求。
d 僅對“生啤酒”和“鮮啤酒”有要求。
4.6 衛生指標
應符合GB 2758的規定。
4.7 保質期
瓶裝、聽裝(生、熟)啤酒保質期不少于60d,桶裝(生、熟)啤酒保質期不少于30d。鮮啤酒保質期不少于5d。
5 分析方法
5.1 凈含量負偏差、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標檢驗
按GB/T 4928執行。
5.2 衛生指標的檢驗
按GB/T 5009.49執行。
5.3 甲醛含量、游離二氧化硫含量和硝酸根含量的測定
按附錄A、附錄B、附錄C中的方法執行。
6 檢驗規則
6.1 驗收
6.1.1 凡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藝生產的啤酒,經混合過濾,同一清酒罐、同一包裝線當天包裝出廠(或入庫)的,具有同樣質量檢驗報告單的產品為一批。
6.1.2 生產廠應保證產品質量,須按本標準和GB/T 4928對產品進行逐批檢驗,產品須附有質量監督檢驗部門簽署的質量合格證,不合格產品一律不得出廠。
6.1.3 收貨方有權在收到貨的當時,從交付批產品中抽樣,按GB/T 4928和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檢驗結果,若理化要求和微生物要求中有一項不符合規定,可重新抽取同批產品進行復驗,若仍不合格,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6.1.4 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委托仲裁單位復檢,以復檢結果為最終判定依據。
6.1.5 外銷產品標準和檢驗,可按雙方協議進行。
6.2 抽樣
按表4抽取樣本,再隨機從各樣本中抽取單位樣本樣品件數。采樣后應立即貼上標簽,注明:樣品名稱、品種、數量、制造者名、采樣時間與地點、采樣人。將其中三分之一樣品封存,于5℃~10℃保留10d備查。其余樣品立刻送化驗室,進行感官、理化和衛生指標檢驗。
表4 每批綠色食品啤酒的抽樣安排
批量范圍/箱
樣本數/箱
單位樣品件數/[聽(瓶)/箱]
50以下
4
3
51~1200
8
2
≥1201以上
13
2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7.1.1 銷售包裝標簽應符合GB 10344和GB 7718的有關規定,標明:產品名稱、原料、酒精度、原麥汁濃度、凈含量(凈容量)、制造者名稱和地址、罐裝(生產)日期、保質期。采用標準號及質量等級;還應在標簽、附標或外包裝上印有“警示語——切勿撞擊,防止爆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