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確認和驗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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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規定確認和驗證的活動及其方法,確保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單獨要素和整體績效進行驗證,以對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信任。
2 范圍
適用于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相關的管理要素和管理體系整體績效的驗證活動的策劃、執行和對結果的分析、利用。
3 職責
3.1食品安全小組負責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確認和驗證及結果的分析利用。
3.2食品安全小組組長負責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確認和驗證的組織及結果的審核,結果利用的批準。
3.3各部門參與和配合完成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確認和驗證。
4 程序
4.1驗證的策劃
單項驗證的策劃具體按下規定:
a)前提方案和操作性前提方案的驗證按《前提方案和操作性前提方案控制程序》的有關規定。
b)危害分析的輸入持續的驗證按《危害分析控制程序》的有關規定。
c)HACCP計劃中要素得以實施且有效的驗證按《HACCP計劃控制程序》的有關規定。
d)危害水平在確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內的驗證按《產品的監視和測量管理程序》和《終產品驗證抽樣檢驗計劃》的有關規定。
e)食品安全管理的其他程序和文件得以實施且有效的驗證按《內部審核程序》規定進行。
4.1.2當驗證是基于終產品的測試,且測試的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時,受影響批次的產品按照《不合格品和潛在不安全產品控制程序》規定處置,并且執行《糾正和預防措施管理程序》。
4.2控制措施組合的確認
在實施包含于操作性前提方案OPRP和HACCP計劃的控制措施之前,及在變更后,應確認:
a)所選擇的控制措施能使其針對的食品安全危害實現預期控制;
b)控制措施和(或)其組合時有效,能確保控制已確定的食品安全危害,并獲得滿足規定可接受水平的終產品。
具體按《前提方案和操作性前提方案控制程序》和《危害分析控制程序》的有關規定。
當確認結果表明不能滿足一個或多個上述要素時,應對控制措施和(或)其組合進行修改和重新評價,按《危害分析控制程序》的有關規定。
修改可能包括控制措施(即生產參數、嚴格度和(或)其組合)的變更,和(或)原料、生產技術、終產品特性、分銷方式、終產品預期用途的變更。
4.3單項驗證結果的分析
4.3.1應對所策劃的驗證(4.1)的每個結果進行系統地評價,可結合整體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初始確認進行。
4.3.2當驗證不能證明與策劃的安排相符合時,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a)對當前的危害分析的預備信息、更新程序和溝通渠道進行評審;
b)對危害分析結論進行評審,必要時重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