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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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要界定職責的部門
在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每一個部門都會承擔一定的職業安全健康職責,因此,應根據體系準則的要求,在職能分配的基礎上,對每一個職能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業安全健康職責進行明確界定,特別是如下部門的職責需要明確界定:
(1) 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部門;
(2) 采、掘、運、通風等設備管理部門;
(3) 金屬非金屬礦山工程(基建)管理部門;
(4) 教育培訓部門;
(5) 計劃、財務部門;
(6) 設計部門;
(7) 消防、保衛部門;
(8) 交通運輸部門;
(9) 工會。
3.需要界定職責的人員
在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每一名員工都需承擔一定的職業安全健康職責,需對從最高管理者到一線職工的職責均進行界定,特別是下列人員的職責要進行明確界定:
(1) 最高管理者(礦長);
(2) 管理者代表(一般為副礦長);
(3) 各部門或單位主要管理人員;
(4) 操作工及其他員工;
(5) 管理承包方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
(6) 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的負責人;
(7) 對職業安全健康有重要影響的設備的負責人;
(8) 具有特定職業安全健康資格的員工或其他職業安全健康專業人員,包括:
1) 爆破工;
2) 信號工;
3) 把鉤工;
4) 礦山電工;
5) 礦井泵工;
6) 風機操作工;
7) 主提升機操作工;
8) 絞車操作工;
9) 尾礦工;
10) 安全檢查人員;
11) 礦內機動車司機等工種。
(9) 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應采用各種方式傳達和宣傳其職業安全健康理念,使員工意識到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是每個人的責任,而不僅僅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的責任。
4.機構和職責的管理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各方面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職責可通過任何適用的形式進行確定,一般情況下采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培訓材料等形式,職責應納入培訓范圍,以確保有關人員了解自身的職責與權限以及不同職責的范圍、接口關系和付諸實施的途徑。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的機構和職責應文件化,并應向所有相關人員進行有效傳達。(三)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針對金屬非金屬礦山具體特點,制定可測量的具體目標,以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各項承諾和控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并為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提供依據。
1.目標制定的要求和依據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目標是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為控制某類風險或某個具體的風險,在一個時間段內要達到的目標,所以,目標應是具體和可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