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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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作業場所內所有的物料、裝置和設備造成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包括過期老化以及庫存的物料、裝置和設備;
(5) 作業環境的危害。如有毒有害氣體、低溫、高溫、潮濕、粉塵、噪聲、輻射等;
(6) 進行危害辨識時,應考慮危害的不同表現形式;
(7) 評價應考慮各種損失,包括人員和財產。
4.危害辨識、風險評價應收集有關信息
為保證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工作的充分和準確,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開展此項工作前應收集了解有關的要求和信息,主要包括:
(1) 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2) 企業發生的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記錄;
(3) 金屬非金屬礦山行業的相關信息,如典型危害類型、已發生的事故和事件的信息;
(4) 企業自身的生產、設施設備等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1) 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面等的規劃圖;
2) 通風、排水、頂(底)板等的管理信息;
3) 員工體檢及健康監護資料;
4) 作業環境監測數據,如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溫度、濕度、粉塵濃度、噪聲強度、放射性、礦井涌水量、頂(底)板穩定性、邊坡穩定性、尾礦壩等;
5) 使用危險物料的種類及數量;
6) 礦山周圍地理環境;
7) 礦山地質資料等;
(5)金屬非金屬礦山各種生產系統:
1) 通風系統;
2) 排水系統;
3) 供電系統;
4) 運輸提升系統等。
5.危害辨識、風險評價的實施
危害辨識和評價工作是技術性較強的工作,參加人員應該具備相應能力,在人員選擇上應考慮各方面的要求,保證危害辨識和評價的充分性和客觀性。
危害辨識和評價工作應該有組織進行,要成立專門的工作組,成員組成要考慮安全管理、工程技術、設備管理和使用,應體現不同的層次和全員參與。辨識和評價實施前應先確定工作準則,對所有相關人員要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知識的培訓,以保證工作質量。
為保證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工作能夠按統一要求開展,應制定指導性的工作文件,文件中對具體開展此項工作的有關單位應至少明確以下要求:領導責任、人員能力要求、明確的職責、劃分作業活動的指導性原則、危害辨識準則和方法、風險評價準則和方法、所需的工作文件、結果、控制以及工作開展計劃等。
(1)危害辨識
危害辨識是對風險有效控制的第一步,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前的危害辨識或根據體系要求定期開展此項工作,辨識的范圍一般至少覆蓋體系覆蓋的范圍;而及時開展危害辨識,其范圍應根據具體的工作需要而定。但無論何時進行危害辨識,針對某一具體的活動,危害辨識都要考慮涉及到的所有人員、所有的設備及物資和工作環境的影響三個方面及每個方面包含的正常和非正常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