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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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應滿足下述條件:
(1) 文字通俗易懂,便于使用者理解;
(2) 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改,同時向用人單位內所有相關人員或受其影響的人員進行傳達;
3.5.3 用人單位應編寫、管理和保存職業安全健康記錄,記錄應具有可識別性,記錄的保存時間應予以確定。
3.5.4 在遵守有關保密規定的同時,員工有權獲取與其作業環境和健康相關的記錄。
3.5.5 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包括:
(1) 國家關于職業安全健康問題的法律或法規;
(2) 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產生的記錄;
(3) 有關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記錄;
(4) 影響員工安全健康的有毒物質暴露量、作業環境監測與員工健康監護的記錄;
(5) 主動與被動的測量記錄。
3.6 交流
3.6.1 用人單位應制定并保持有關交流的管理方案和程序,以達到下列目標:
(1) 對內外部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信息予以接收、文件化并做出合理的響應;
(2) 確保用人單位內各級職能部門間職業安全健康信息的順利交流;
(3) 確保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以及對這些問題的想法和建議被收集,并得到考慮和響應。
計劃與實施
3.7 初始評審
3.7.1 用人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實施初始評審對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及相關管理方案進行評價。如果用人單位尚未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或該用人單位剛剛建成,則初始評審過程可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礎。
3.7.2 初始評審工作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并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交流。初始評審應包括如下內容:
(1) 辨識現有的適用法律和法規、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規范,以及用人單位簽署的自愿計劃和其他要求;
(2) 對現有的或計劃中的作業環境和作業組織中存在的危害和風險進行辨識、預測和評價;
(3) 確定現有措施或計劃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4) 對員工健康監護數據予以分析。
3.7.3 初始評審的結果應形成書面報告,并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各項決策的基礎,為持續改進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提供衡量的基準。
3.8 體系策劃、實施與運行
3.8.1 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策劃工作的目的是督促其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3.8.2 用人單位應根據初始評審、復評的結果或其它可獲得的資料做出安排,以制定充分合理的職業安全健康策劃。策劃方案應有助于保護員工的職業安全與健康,其內容應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