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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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持續改進
3.16.1 用人單位應制定管理方案并予以保持,以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各有關要素及整個體系。方案中應考慮如下因素:
(1) 國家法律法規、自愿計劃和共同協議;
(2) 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3) 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的結果;
(4) 績效監測與測量的結果;
(5) 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調查以及審核的結果與建議;
(6) 管理評審的結果;
(7) 用人單位所有成員,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對持續改進的建議;
(8) 所有新的相關信息;
(9) 有關健康保護與促進計劃的結果。
3.16.2 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過程與績效應與其他單位相比較,以改善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