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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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3 用人單位實施各項變革措施前,應確保相關員工都得到通知和相應的培訓。
3.10.3 應急預案與響應
3.10.3.1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應急預案與響應計劃,辨識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并闡明相應的預防性措施。
3.10.3.2 應急預案與響應計劃應與用人單位的規模和活動的性質相適應,并符合下述要求:
(1) 保證在作業場所發生緊急情況時,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內部交流和協作,以保護全體人員的安全;
(2) 通知并與有關的主管機構、鄰近單位和應急響應部門建立聯系;
(3) 闡明急救和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疏散問題;
(4) 向用人單位內全體人員提供相關的信息和培訓,包括定期開展應急預案與響應計劃的演練活動。
3.10.3.3 制定應急預案與響應計劃時,應與外部應急響應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合作。
3.10.4 采購和租賃
3.10.4.1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有關采購和租賃活動的程序。采購和租賃活動應符合下述要求:
(1) 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2) 在采購貨物與享受服務前,識別出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3) 符合用人單位在采購和租賃說明書中提出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
(4) 做出安排以確保使用前符合各項要求。
3.10.5 承包
3.10.5.1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確保用人單位的各項職業安全健康要求(或至少相類似的要求)適用于承包商及其員工。
3.10.5.2 針對用人單位作業場所內承包商所制定的程序應符合下述要求:
(1) 包括評價和選擇承包商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2) 確保作業開始前,用人單位與承包方間在適當級別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包括有關危害情況交流、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各項規定;
(3) 包括承包方的人員在用人單位內作業時,如何報告作業場所內的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規定;
(4) 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時,對承包方或其員工開展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知識教育和培訓活動;
(5) 定期監測作業現場承包方各項活動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6) 確保承包方遵守現場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評價
3.11 績效監測與測量
3.11.1 用人單位應制定并定期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定期監測、測量和記錄程序。明確管理部門中不同層次的人員在績效監測方面的職責。
3.11.2 用人單位應根據其規模和活動的性質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目標選擇績效指標。
3.11.3 用人單位應根據所辨識出的各類危害和風險,以及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中所做出承諾,確定適用的定性和定量測量方法。這些方法應能支持用人單位的評價過程,包括管理評審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