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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當代中國環境法的發展特點和趨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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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是保護和改善環境、加強環境管理的法律保障,研究掌握當代中國環境法的發展特點和趨勢,對于進一步加強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實現環境法治,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一、中國現代環境法的發展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的環境法即中國現代環境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建國初期的環境法”;二是“創業時期”的環境法;三是改革開放或“經濟轉型時期的環境法”。其中第一和第二階段是中國現代環境法緩慢發展和逐步興起的時期,第三階段是中國現代環境法蓬勃發展的時期。因此,真正現代意義的中國環境法是第三階段的環境法。

    (一)建國初期的環境法

    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本世紀60年代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初期。這是一個“萬事開頭難”的新生時期,許多法律都不成熟,環境法也不例外。因此,可以將這個階段的環境法簡稱為“建國初期的環境法”,這個時期是中國環境法緩慢發展的階段。

  在這個階段,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開發資源、保護環境、建設城鄉、整治山河等活動中,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改善環境與資源的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業暫行條例》(1951年4月,在以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某法》中略去“中華人民共和國”7個字)、《政務院關于發動群眾開展造林、育林、護林工作的指示》(1953年7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1953年12月)、《國務院關于新工業區和新工業城市建設工作幾項問題的決定》(1956年5月)、《狩獵管理辦法(草案)》(1956年10)、《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草案)》(1957年4月)、《關于注意處理工礦企業排出有毒廢水、廢氣問題的通知》(1957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暫行綱要》(1957年7月)、《放射性工作衛生防護暫行規定》(1960年1月)、中共中央批轉的《關于工業廢水危害情況和加強處理利用的報告》(1960年3月)、《國務院關于積極保護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指示》(1962年9月)、《森林保護條例》(1963年5月)、《礦產資源保護試行條例》(1965年12月)等。從總體上看,這個階段環境法的特點如下:

    第一,在這個階段,我國剛從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國轉變為獨立自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活動的重點放在土地改革、國民經濟恢復、生產資料的所有制改造、農業合作化和鎮壓被推翻階級的階級斗爭等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革命方面,整個經濟、城鄉建設和環境資源領域的法制建設相當落后。與這種過渡時期相適應,這個階段的環境法發展較慢,在環境立法形式和內容等方面類似于前蘇聯的環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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