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SAS 18000體系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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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分包的工作負全部責任,并且仍保留其批準、保持、擴大、縮小、暫停和撤銷認證的職責;
b) 保證分包機構或個人具備能力并滿足本文件的有關要求,而且保證分包機構或個人不直接或不通過他們所在的組織以妨礙公正性的方式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或其它管理體系的設計、實施或保持的活動;
c) 得到申請者或已獲證組織的同意
注:當認證機構利用與其有協議的其它認證機構提供的工作來批準自己的認證(頒發自己的認證證書)時,應滿足a)和b)的要求。
4.1.4 質量保證體系
4.1.4.1 認證機構的最高管理者應制定質量方針,包括質量目標及對質量的承諾,并形成文件,同時應保證質量方針在各個層次中得到理解、實施和保持。
4.1.4.2 認證機構應依據本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建立實施一個與所從事的工作類型、工作范圍和工作量相適應的質量保證體系。該質量保證體系應文件化,且認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需要時都能得到該文件。認證機構應保證有效地實施和運行該文件化的質量保證體系。
4.1.4.3 認證機構應指定一位可向最高管理者直接匯報的代表(可以是負有其它職責的人員),他應有明確的職權,以行使以下權力:
a) 確保依據本文件建立、實施與保持質量保證體系。
b) 向認證機構的管理者匯報該質量保證體系的運作情況以便進行管理評審,并將管理評審作為質量保證體系改進的基礎和依據。
4.1.4.4 質量保證體系應以質量手冊和相關的質量程序的方式形成文件,質量手冊至少應包含或涉及以下內容:
a) 質量方針;
b) 對認證機構法律地位的簡要說明,包括所有者的名稱或姓名,如果另有控制者,也應包括控制者的姓名;
c) 影響認證質量的最高管理者及其它認證人員的姓名、資格及權限;
d) 表明從最高管理者到各個層次和部門的權限、責任、職能及其相互關系的組織機構圖,特別應表明負責審核的人員和做出認證決定的人員之間的關系;
e) 認證機構的組織結構的描述,包括如4.1.2 c)所規定的管理者(委員會、小組或個人)的組成、職權范圍和程序規則的詳細情況;
f) 進行管理評審的方針政策和程序;
g) 包括文件控制在內的行政管理程序;
h) 與質量有關的運行職責與工作內容,以使每個人的職責和權限為所有相關人員了解;
i) 認證機構人員(包括審核員、技術專家)的聘用、培訓及其監督考核的方針政策和程序;
j) 分包方名單,以及對其能力進行評價、記錄和監控的詳細程序;
k) 處理不符合項以及確保所采取的糾正措施的有效性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