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職業健康安全法規 第二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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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安全監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設在行政部門,設置原則、管理體制、職責、權限、監察人員任免均由國家法律、法規所確定。職業健康安全監察機構與被監察對象沒有上下級關系,只有行政執法機構和法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職業健康安全監察機構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可以采取包括強制手段在內的多種監督檢查形式和方法來執行監察任務。
職業健康安全監察機構的監察活動是以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依據法律、法規對政府和法律負責,既不受行業部門或其他部門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單位的約束。
職業健康安全監察具有專屬性。而執法主體是縣級和縣級以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而不是其他的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職業健康安全監察還具有強制性。職業健康安全監察機構對違反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標準的行為,有權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強制特點。這是因為它是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后盾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以保證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