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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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為了做好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工作,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職能,依據國務院國發[1984]54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9號令、《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1.2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食用酒精產品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不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都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任何企業不得生產或銷售無生產許可證的食用酒精產品。2 管理機構和檢驗單位 2.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為全國許可證辦公室下設的辦事機構。 2.2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以下簡稱審查部)設在中國釀酒工業協會,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的委托,負責起草《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組織對《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的宣貫;審查、匯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的企業申請;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對申請取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進行審查匯總,將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有關資料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承擔全國許可證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 地 址:北京市阜外大街乙22號 郵政編碼:100833 電 話:010-68057559 傳 真:010-68054904 負責人: 王延才 聯系人:趙建華、唐小雨(010-6857559)、李傳林(010-68396514) 2.3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食用酒精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申請和監督查處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食用酒精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申請和監督查處的日常工作。 2.4 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檢驗工作由以下單位承擔(見附件1)。企業可將所抽取樣品送附件1中所批準的任一個檢驗單位檢驗。3 企業取得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企業取得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