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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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對于已提出申請且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已受理的企業,如不接受或不配合產品檢驗應按不合格處理。 6.5對于不合格的企業,審查部應向企業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通報,并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接到審查部通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7審定與發證 7.1證書填寫方式:證書中填寫產品名稱,每個企業一張證書。 7.2本次換證,因產品標準和對舊實施細則有重大修改,企業應按本實施細則要求重新換證。 7.3審查部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等申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 7.4審查部應在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的申證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按全許辦[2002]60號文的有關要求,將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并申請書(原件一份)、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記錄(原件一份)、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原件一份)、產品檢驗報告(原件一份)、抽樣單(原件一份)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7.5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接到審查部匯總的合格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并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7.6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上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定。 7.7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并公告。 7.8經審定,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將上報材料退回審查部。 8生產許可證的監督與管理 8.1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五年,自證書批準之日算起。 8.2申請取證企業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其產品在自受理通知書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不以無證論處。 8.3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標準發生改變的,由審查部提出重新檢驗和評審方案,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并安排補充審查。 8.4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擴建、遷移獲證產品的生產地點等),應在變化后3個月內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將相關申請材料轉交審查部,并由審查部組織重新進行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后,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審查合格后,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更換證書。 8.5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在變更名稱后3個月內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將更名申請報告、新舊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證明原件以及原發生產許可證證書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合格后,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更換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