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 第2部分: 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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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食鹽;
c) 礦物質(包括微量元素)和維生素:法律規定必須使用,或有確鑿證據證明食品中嚴重缺乏時才可以使用。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評估有機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準則
附錄A所列的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不能涵蓋所有符合有機生產原則的物質。當某種物質未被列入附錄A時,認證機構應根據以下準則對該物質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適合在有機食品加工中使用。
B.1 必要性
每種添加劑和加工助劑只有在必需時才允許在有機食品生產中使用,并且應遵守如下原則:
a) 遵守產品的有機真實性。
b) 沒有這些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產品就無法生產和保存。
B.2 核準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條件
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核準應滿足如下條件:
a) 沒有可用于加工或保存有機產品的其它可接受的工藝。
b) 添加劑或加工助劑的使用應盡量起到減少因采用其它工藝可能對食品造成的物理或機械損壞。
c) 采用其它方法,如縮短運輸時間或改善儲存設施,仍不能有效保證食品衛生。
d) 天然來源物質的質量和數量不足以取代該添加劑或加工助劑。
e) 添加劑或加工助劑不危及產品的有機完整性。
f) 添加劑或加工助劑的使用不會給消費者留下一種印象,似乎最終產品的質量比原料質量要好,從而使消費者感到困惑。這主要涉及但不限于色素和香料。
g) 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使用不應有損于產品的總體品質。
B.3 使用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優先順序
B.3.1 應優先選擇如下方案以替代添加劑或加工助劑的使用:
a) 按照有機認證標準的要求生產的作物及其加工產品,而且這些產品不需要添加其它物質,例如作增稠劑用的面粉或作為脫模劑用的植物油。
b) 僅用機械或簡單的物理方法生產的植物和動物來源的食品或原料,如鹽。
B.3.2 第二選擇是:
a) 用物理方法或用酶生產的單純食品成分,例如淀粉、酒石酸鹽和果膠。
b) 非農業源原料的提純產物和微生物,例如金虎尾(acerola)果汁、酵母培養物等酶和微生物制劑。
B.3.3 在有機食品中不允許使用以下種類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a) 與天然物質“性質等同的”物質。
b) 基本判斷為非天然的或為“食品成分新結構”的合成物質,如乙酰交聯淀粉。
c) 用基因工程方法生產的添加劑或加工助劑。
d) 合成色素和合成防腐劑。
添加劑和加工助劑制備中使用的載體和防腐劑也必須考慮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