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認證機構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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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應明確規定額外檢查的費用如何支負;
f. 為保持其不可預測性,檢查的時間間隔應是不確定的。
3、檢查方法
檢查一般應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方式:
a. 檢查設備、土地;
b. 檢查記錄與報告;
c. 物料衡算、生產預測等;
d. 評價操作方的生產體系;
e. 與相關人員交談。
4.6.5分析與殘留物試驗
1、在有機認證中,必要時可進行實驗分析。
2、認證機構應有關于殘留物試驗、基因試驗和其他分析的文件化的規定與程序。這些文件至少應包括:
a. 對需要抽樣分析的情況予以說明,如在懷疑使用標準禁用的物質時應進行抽樣分析,在標準對產品或輸入中的殘留物或污染有限制時應進行分析;
b. 隨機抽樣要求的說明;
c. 對檢查員關于抽樣要求和方法的指導;
d. 后抽樣程序;
e. 對抽樣費用承擔的說明。
分析應由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
4.6.6部分轉換和平行生產的檢查制度
1、部分轉換是指在同一生產單元中,傳統方式生產、轉換期生產、有機生產或加工同時進行的情況。
2、平行生產是指在同一生產單元中同時以獲認證的有機方式(質量)與未獲認證的有機方式(質量)種植、培養、處理或加工同樣的產品的生產。注:同一產品的與轉換生產也屬于平行生產。
4.6.7生產與加工的部分轉換要求
1、認證機構應針對部分轉換制訂特定的檢查制度。只有在管理體系保證產品不會混淆或被污染時才能在部分轉換期間實施認證。
2、認證機構應確保:
a. 有分隔開的貯存方式以確保分別處置;
b. 與生產有關的文件管理完善,對獲認證的產品與非獲認證的產品做出了明確的區分;
c. 檢查是在關鍵時間進行的;
d. 審核實施的及時性;
e. 有正確的生產預測。
3、平行生產的要求
對于從事平行生產的農場,認證機構除了以上關于部分轉換的要求以外,還應要求
a. 農作物能夠在視覺上有所區分;
b. 農作物的收割應有可靠的方法以確保區分不同的作物(如:在幾次收割之間進行檢查或在收割期間進行附加檢查)如果在家禽養殖和養蜂中允許平行生產,認證機構應為此類生產制訂文件化的程序與檢查制度。
4.6.8使用基因工程產品的檢查
1、認證機構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檢查操作方是否有潛在使用基因工程產品的情況。
2、認證機構應至少一年在所有操作方和檢查員中發布一期相關認證范圍內的所有已知基因工程產品的俗稱或名稱,或所有已知非基因工程產品的名稱。
3、該清單應包括與認證相關的以下內容:
a. 種子和植株;
b. 動物養殖;
c. 生產輸入;
d. 家畜飼料;
e. 加工輔助設備;
f. 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