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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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協商與交流程序并做出文件化的安排,促進其就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分承包方人員、供貨方、訪問者)進行協商和交流。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的信息交流程序應保證所有信息均能被相關方接收,并反饋必要的信息。
2.交流的范圍應至少包括
(1) 收集、處理外部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承包方、供貨;
(2) 方等的要求與建議;
(3) 交流各級職能部門間產生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
(4) 收集、處理和反饋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3.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所需交流的信息類型應至少包括
(1) 事故調查報告;
(2) 糾正與預防措施;
(3) 審核發現;
(4) MSDS信息;
(5) 危險警告。
4.交流的形式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張貼與通知、通訊與電子郵件、公告牌、年度報告以及簡短匯報、培訓、新員工入場安全技術教育等任何書面或口頭交流的形式。
5.員工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權利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應在企業內建立有效的協商機制(如任命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及員工代表、保證員工及其代表全面參與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各項工作等)并制定文件化的協商計劃,確保員工及其代表有權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各項活動,并安排員工參與以下活動過程:
(1) 方針和目標的制定及評審、風險管理和控制的決策(包括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
(2)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與實施程序的制定與評審;
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為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規范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行為,確保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嚴肅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編制了《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