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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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環境管理體系(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整個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環境方針所需的組織結構、計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
3.6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udit)客觀地獲取審核證據并予以評價,以判斷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否符合所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準則的一個以文件支持的系統化驗證過程,包括將這一過程的結果呈報管理者。
3.7 環境目標(environmental objective)組織依據其環境方針規定自己所要實現的總體環境目的,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3.8 環境表現(行為)(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組織基于其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對它的環境因素進行控制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環境管理體系的結果。
3.9 環境方針(environmental policy)組織對其全部環境表現(行為)的意圖與原則的聲明,它為組織的行為及環境目標和指標的建立提供了一個框架。
3.10 環境指標(environmental target)直接來自環境目標,或為實現環境目標所需規定并滿足的具體的環境表現(行為)要求,它們可適用于組織或其局部,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3.11 相關方(interested target)關注組織的環境表現(行為)或受其環境表現(行為)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12 組織(organization)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事業單位、政府機構或社團,或是上述單位的部分或結合體,無論其是否法人團體、公營或私營。注:對于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可以把一個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組織。
3.13 污染預防(prevention of pollution)旨在避免、減少或控制污染而對各種過程、慣例、材料或產品,可包括再循環、處理、過程更改、控制機制、資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注:污染預防的潛在利益包括減少有害的環境影響、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
4 環境管理體系原則和要素環境管理體系運行模式(見圖2-1)體現了一個遵守下列原則的組織的基本觀點。
原則1:承諾和方針一個組織應制定環境方針并確保對環境管理系的承諾。
原則2:規劃(策劃)一個組織應為實現其環境方針制定計劃。
原則3:實施為了有效地實施,一個組織應發展為實現其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所需的能力和保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