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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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地采用和實施一系列環境管理手段,有助于得到對所有相關方都是最優化的結果。然而,采用本標準本身,并不能保證取得最優化環境結果。為了實現環境目標,環境管理體系應能促進組織在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根據需要考慮采用最佳可行技術。
同時充分考慮到采用該技術的成本效益。本標準不擬涉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面的因素,因而不包含與之有關的要求,但它并不刻意限制一個組織將這方面要素納入整個管理體系,盡管它的認證/注冊過程僅適用于環境管理體系方面的內容。本標準與GB/T 19000系列質量體系標準遵循共同的管理體系原則,組織可選取一個與GB/T 19000系列相符的現行管理體系,作為其環境管理體系的基礎。
但應當看到,管理體系各要素的應用會因不同目的和不同相關方而異。質量管理體系針對的是顧客需要,而環境管理體系則針對眾多相關方和社會對環境保護的不斷發展的需要。本標準中規定的管理體系要求,不必獨立于現行的管理體系要素。在一些情況下,可對現行管理體系要素加以修改,使之適合本標準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環境管理體系 規范及使用指南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useGB/T 24001-1996idISO 14001:1996
1 范圍本標準為環境管理體系和原則的建立與實施,以及與其他管理體系的協調提供指導。本標準中的指南適用于任何對建立、實施和(或)改進一個環境管理體系感興趣的組織,無論其規模、類型或成熟程度如何。本指南擬供組織作為自愿使用的內部管理工具,而非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注冊的準則使用。
2 引用標準目前尚無引用標準。
3 定義下列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 持續改進(continual improvement)強化環境管理體系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的環境方針,實現對整體環境表現(行為)的改進。注: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活動的所有方面。
3.2 環境(environment)組織運行活動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注:從這一意義上,外部存在從組織內延伸到全球系統。
3.3 環境因素(environmental aspect)一個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注: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夠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3.4 環境影響(environmental impact)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給環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