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管理知識培訓教材
最近更新: | 人氣: 17240
"不合理危險"。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因產品設計上的原因導致的不合理危險(也稱設計缺陷)。即產品本身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性,卻由于"設計"的原因,導致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例如,玻璃制的火鍋,如果由于結構或安全系數設計不合理,就有可能導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危及使用者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的安全。
二是制造上的原因產生的不合理危險(也稱制造缺陷)。即產品本身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性,卻由于"加工、制作、裝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導致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例如,生產的幼兒玩具制品,未按照設計要求采用安全的軟性材料,而是使用了金屬材料并帶有銳角,則有可能導致傷害幼兒身體的危險。
三是因告知上的原因產生的不合理危險(也稱告知缺陷、指示缺陷、說明缺陷)。即由于產品本身的特性就具有一定的危險性,由于生產者未能用警示標志或者警示說明,明確地告訴使用者使用時應注意的事項,而導致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例如,煤氣熱水器在一定條件下對使用者有一定的危險性,需要生產者告知,必須將熱水器安裝在浴室外空氣流通的地方。如果生產者沒有明確告知上述情況,就可認為該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3.《產品質量法》對企業管理的要求
《產品質量法》中對企業質量管理提出了法定的基本要求,即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本條對企業質量管理提出了基本的要求,但對具體的某個企業來說,應當建立什么樣的質量管理制度、崗位質量規范及考核辦法,則應視企業的具體情況而定,法律不作具體規定。
4.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產品質量法》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包括產品內在質量要求及其制定依據、產品標識的規定,銷售者進貨檢查驗收、保持產品質量的規定,以及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質量方面的若干禁止性行為規定等。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包括四方面:保證產品內在質量,保證產品標識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產品包裝必須符合規定要求,嚴禁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等。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包括四方面: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保持產品原有質量,保證銷售產品的標識符合法律規定要求,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5.《產品質量法》明令禁止的產品質量欺詐行為
《產品質量法》針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典型的產品質量欺詐行為,作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