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管理知識培訓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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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這里講的認證標志,是指產品經法定的認證機構按規定的認證程序認證合格,準許在該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的表明該產品的有關質量性能符合認證標準的標識。產品認證標志與產品合格證不同,合格證是由產品生產者自己出具的,而認證標志是由第三方認證機構出具的。除認證標志外,還可包括其他標明產品質量狀況的標志,如中國名牌產品標志、免檢產品標志等。
(2)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生產者、銷售者如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該產品產地的,必須真實,不得偽造,例如不是上海生產的皮鞋,不得將產地標為上海。某些特定地區生產的某種產品,具有較好的質量性能,往往與該地區的自然條件、傳統的工藝制作方法等因素有關,消費者對這類特定地區生產的特定產品比較信賴和喜好。利用消費者的這種心理,偽造產品的產地,是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必須予以禁止。
(3)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注的廠名、廠址必須真實,禁止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這里講的"偽造",是指無中生有,編造根本不存在的廠名、廠址;這里講的"冒用",是擅自使用其他企業的廠名、廠址。偽造產品的生產廠名、廠址,隱瞞真實的生產者,當產品發生質量問題時,消費者難以找到最終的責任者,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實踐中往往表現為冒用知名企業的廠名、廠址,目的是利用知名企業已建立起來的市場信譽,推銷自己的產品,這既是對消費者的欺騙行為,也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必須予以禁止。
(4)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不屬于該產品應有的成分、會導致產品品質下降的其他物質的行為。
6.《產品質量法》對企業及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和激勵引導措施《產品質量法》對企業及對產品質量主要采取了五方面監督管理和激勵引導措施:
一是推行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制度。這是依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對企業采取的一種引導措施(具體內容參見本教材有關部分)。
二是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具體內容參見本教材有關部分)。
三是實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這是一項行政措施。目的是加強對生產、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四是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并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五是實行獎勵制度。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