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管理知識培訓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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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為了加強政府對產品質量的宏觀管理,掌握重要產品的質量狀況,我國于1985年建立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制度。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制度是指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生產、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實施的一種具有監督性質的檢查制度。它既是一項強制性的行政措施,同時又是一項有效的法制手段。
產品質量法規定,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
產品質量法規定,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h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做出復檢結論。對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
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安全、衛生標準,或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以明示采用標準等為判定產品質量的依據。為此,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應當以產品所執行的標準為判定依據;未制定標準的以國家有關規定或要求為判定依據,即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既無標注又無規定或要求的,以產品說明書、質量保證書、標簽標明的質量指標為依據。產品執行的標準,包括國家現行的四級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經過備案的企業標準。
依照產品質量法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8.質量獎勵制度
為了振興民族工業,鼓勵企業生產優質產品,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創立名牌產品,根據《產品質量法》關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