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職業健康安全法規 第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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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化學危險物品的經營
國家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禁上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經營設施;
(2)有熟悉專業的技術人員;
(3)建立了相應的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擴建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商業局提出早請,經審查同意并報省級商業廳(局)核發經營許要證。對于已獲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省級商業廳(局)每2至3年要進行一次復查。化學危險物品流通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計劃分配的化學危險物品應按照計劃供應;
(2)計劃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學危險物品,需憑經卑位縣級以上(含縣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注明品種、數量、用途)采購;日常生活需要的日購量不超過500g或500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學危險物品,可以直接向經營企業購買。
4.1.4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
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能托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裝運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客貨混裝,載客的火車、船舶、飛機機艙不得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禁止乘客隨身攜帶、夾帶化學危險物品乘坐火車、船舶、飛機等交通廠具。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廂、船艙和飛機機艙。裝運化學危鹼物品的車輛(火車除外)通過市區時,應遵守所在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對質量檢驗或科學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樣品或試劑,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可以按有關規定辦理快件托運。運輸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時,除必須執行上述規定要求外,還要遵守以下幾項規定:
(1)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2)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
(3)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4.2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與維修
4.2.1起重機械的設計與制造
起重機械的設計與制造要遵循以下規定:
(1)起重機械的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應對所設計的起重機械的安全性能負責,設計圖上應有設計負責人和審核者簽字,設計總圖上應蓋審批單位公章,起重機械設計單位應將設計總圖、安全裝置配置的主要受力構件安全可靠性計算等主要安全技術資料報所在地區的省勞動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