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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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用戶有權自主選擇電信終端設備,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拒絕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進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
第二十七條 電信設備檢測機構或產品質量認證機構必須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信息產業部規定。檢測機構或產品質量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剽竊或泄露生產企業的技術秘密。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未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冒用、轉讓進網許可證,編造進網許可證編號或粘貼偽造的進網許可標志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企業獲得進網許可證后降低產品質量和性能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企業未在獲得進網許可的設備外包裝和刊登的廣告中注明進網許可證編號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信息產業部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信息產業部取消其申請進網許可的資格或不再受理其進網許可申請:
(一) 申請進網許可時提供不真實申請材料的;
(二) 不能保證電信設備獲得進網許可證前后的一致性的;
(三) 售后服務不落實,對國家規定包修、包換和包退的產品不履行相應義務的;
(四) 不按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或者不參加年檢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拒絕用戶自備的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進網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拒不改正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處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已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進行重復檢測、發證的,由信息產業部責令改正。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檢測機構、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信息產業部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認證證書不予承認;情節嚴重的,信息產業部取消對其授權:
(一) 弄虛作假,有作弊行為的;
(二) 不按規定標準進行檢測或認證的;
(三) 不按信息產業部規定出具檢測報告或認證證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