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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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三)有關企業工資支付的政策
63.企業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監察部門應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予以處理。
64.經濟困難的企業執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確有困難,應根據以下規定執行:
(1)《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1993]76號)的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確有困難時,應發給職工基本生活費,具體標準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關于國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緊急通知》(銀行[1994]34號)的規定,“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補貼,企業主管部門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資金,銀行要拿出一部分貸款,共同保證職工基本生活和社會的穩定”。
(3)《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1993年發布)的規定:“企業可以對職工實行有限期的放假。職工放假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
四、工作時間和休假
(一)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65.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66.對于那些在市場競爭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部分職工,經勞動行政部門嚴格審批后,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但用人單位應采取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67.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68.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企業,延長工作時間應嚴格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不能按季,年綜合計算延長工作時間。
69.中央直屬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須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