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法》的若干條文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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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條第一款,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的地位和職責。第二款明確了縣級以上各級地方領導的地位和職責。
本條中的“勞動工作”包括勞動就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時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議處理、勞動監督檢查以及依照法律責任追究違法后果等,與國務院批準的勞動部“三定”方案是一致的。
第十條 本條中的“就業”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依法從事某種有報酬或勞動收入的社會活動。
本條第二款指的法律、行政法規有《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全民所有近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個體商房管理條例》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廣開門路、搞活經濟解決城鎮就業問題的若干決定》等。
本條第三款規定中的“組織就業”是指通過興辦各種類型的經濟組織實現就業。國家對這類經濟組織實行在資金、貨源、場地、原輔材料、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和照顧的政策。
第十一條 本條中的“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指:勞動部門、非勞動部門和個人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非勞動部門針對不同的求職對象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等。各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其業務范圍不同。
本條中的“就業服務”主要包括:①為勞動力供求雙方相互選擇,實現就業而提供的各類職業介紹服務;②為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術和就業能力的層次、多形式的就業訓練和轉業訓練服務;③多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和幫助其再就業的失業保險服務;④組織勞動者開展生產自救和創業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就業服務的四項工作應做到有機結合,發揮整體作用,為勞動就業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十三條 本條中的“平等的就業權利”是指勞動者的就業地位、就業機會和就業條件是平等。
本條中的“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具體規定在勞動部頒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勞安字[1990]2號)中。
第十四條 本條中的“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志愿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以及《工族區域自治法等》。
第十五條 本條第一款的具體規定在國務院第81號令《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
本條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指《關于界定文藝工作者、運動員、藝徒概念的通知》、《關于禁止使用童工的罰款標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