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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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經自行出廠檢驗或者委托出廠檢驗合格后,方可加印(貼)食品市場準入標志。未經出廠檢驗或出廠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加印或者加貼市場準入標志。
(三)食品市場準入標志表明食品符合質量安全基本要求,屬于質量標志,由“質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縮寫“QS”組成。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食品市場準入標志的式樣(附八)。
(四)食品市場準入標志應當加印或者加貼在食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使用食品市場準入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資格條件及批準程序
(一)為了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順利實施,各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須具有能夠承擔發證檢驗和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獲得國家實驗室認可的檢驗機構,可以優先考慮承擔相關的檢驗工作。
(二)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和條件,必須滿足《實施細則》中對各類產品檢驗能力的具體要求。
(三)市(地)級、部分縣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表式樣見附九),經省局審核批準后,可以承擔相關的食品檢驗工作。省局應當將承擔食品檢驗的檢驗機構名單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四)國家級和省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申請表式樣見附九),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核批準后,可以承擔相關的食品檢驗工作。
(五)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告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名單及其檢驗能力范圍。
十一、《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食品檢驗人員的資格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對承擔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基本條件審查的審查人員(以下簡稱審查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對食品檢驗人員(以下簡稱檢驗人員)實行職(執)業資格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一)從事審查工作和檢驗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審查人員必須掌握與食品生產加工有關的法律法規基礎知識和相關技術法規;檢驗人員必須掌握與食品生產加工有關的法律法規基礎知識和食品檢驗的基本知識與操作技能。
(二)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審查人員、檢驗人員的考核培訓大綱和培訓教材,組織開展師資培訓。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部署和要求,負責組織本地區審查人員、檢驗人員的培訓。
(三)需取得審查人員、檢驗人員資格的人員,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附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