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最近更新:2014/5/7 | 人氣: 19637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改為“文件”
·“檢查和糾正措施”改為“檢查”;
·“監督和測量”分解為“監測和測量”和“合規性評價”;
·“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改為“不符合、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記錄”改為“記錄控制”;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改為“內部審核”。
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環境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華夏認證中心、中國質量認證中心、方圓標志認證中心、清華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海爾集團、廣州本田汽車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范與華、李燕、王順祺、劉克、陳全、張天柱、黃進、糜建青、史清潔、陳建偉。
本標準1996年首次發布,2005年第一次修訂。
引 言
現在,各種類型的組織都越來越重視通過依照環境方針和目標來控制其活動、產品和服務對環境的影響,以實現并證實良好的環境績效。這是由于有關的立法更趨嚴格,促進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和其他措施都在相繼制定,相關方對環境問題和可持續發展的關注也在普遍增長。
許多組織已經推行了環境“評審”或“審核”,以評價自身的環境績效。但僅靠這種“評審”和“審核”本身,可能還不足以為一個組織提供保證,使之確信自己的環境績效不僅現在滿足,并將持續滿足法律和方針要求。要使評審或審核行之有效,須在一個納入組織整體的結構化的管理體系內予以實施。
環境管理標準旨在為組織規定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要素,這些要素可與其他管理要求相結合,幫助組織實現其環境目標與經濟目標。如同其他標準一樣,這些標準不是用來制造非關稅貿易壁壘,也不增加或改變組織的法律責任。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組織能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重要環境因素信息來制定和實施方針與目標。本標準擬適用于任何類型與規模的組織,并適用于各種地理、文化和社會條件。其運行模式如圖1所示。體系的成功實施有賴于組織中各個層次與職能的承諾,特別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諾。這樣一個體系可供組織制定其環境方針,建立實現所承諾的方針的目標和過程,采取必要的措施來改進環境績效,并證實體系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本標準的總目的是支持環境保護和污染預防,協調它們與社會和經濟需求的關系。應當指出的是,其中許多要求是可以同時或重復涉及的。
環境方針
管理評審
檢查C
策劃P
持續改進A
實施和運行D
注:本標準基于策劃-實施-檢查-改進(PDCA)的運行模式。關于PDCA的含義簡要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