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黑打瓜籽 NY/T42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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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規定進行檢驗。
5.5.5黃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2規定進行檢驗。
6 檢驗規則
6.1組批規則按GB5491規定執行。
6.2抽樣方法按GB5491規定執行。
6.3交收檢驗 每批產品在交收前,生產或經銷者都應進行交收檢驗。交收檢驗的項目包括感官要求、理化要求、標志、標簽和包裝。檢驗合格,附質量監督部門簽發合格證方可交貨。
6.4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的項目包括本標準對產品的全部要求。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申請綠色食品標志時;
b)生產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時;
c)產品貯存期長達半年以上才交收時;
d)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主管部門提出型式檢驗時。
6.5判定規則
6.5.1抽檢樣品有一項指標達不到要求,判該樣品不合格。
6.5.2抽檢批樣品的安全衛生要求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6.5.3抽檢批安全衛生指標合格,其他指標的不合格率累計超過5%,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不合格率按式(5)計算:
E(%)=m5/m×100……(5)
式中:
E——不合格率,%;
m5——不合格品質量,g;
m——試樣質量,g。
6.5.4抽檢批第一次判定不合格的項目,允許從該批中抽取兩倍樣品進行復檢,復檢以一次為限。但衛生指標不合格者,不在復檢之列。
7 標志標簽
7.1標志 標志設計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7.2標簽 應符合GB7718的規定。
8 包裝、運輸、貯存
8.1包裝 按GB/T17109的規定執行。
8.2運輸 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防雨、防潮、隔熱。產品不得與有毒、有異味、有害物品混裝、混運。
8.3貯存 驗收后的產品需貯存時,貯存庫內應清潔衛生、干燥、通風良好。嚴禁存放有毒、有異味、發霉、易于傳播病蟲的物品。產品堆放不得直接落地或靠墻,應留有通道。并注意防鼠、防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