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豆類 NY/T28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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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要求
衛生要求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衛生要求
項 目
指 標
磷化物(以PH3計)/(mg/kg)
<0.020*
氰化物(以HCN計)/(mg/kg)
<0.015*
二硫化碳(以CS2計)/(mg/kg)
<0.1*
敵敵畏/(mg/kg)
≤0.1
樂果/(mg/kg)
≤0.05
馬拉硫磷/(mg/kg)
≤0.5
殺螟硫磷/(mg/kg)
≤0.2
倍硫磷/(mg/kg)
≤0.05
六六六/(mg/kg)
≤0.05
滴滴涕/(mg/kg)
≤0.05
黃曲霉毒素B1/(ug/kg)
≤4
砷(以As計)/(mg/kg)
≤0.5
汞(以Hg計)/(mg/kg)
≤0.02
鉛(以Pb計)/(mg/kg)
≤0.5
鎘(以Cd計)/(mg/kg)
≤0.1
氟(以F計)/(mg/kg)
≤1.0
西維因/(mg/kg)
≤1.0
氯氰菊酯/(mg/kg)
≤0.05
氰戊菊酯/(mg/kg)
≤0.1
溴氰菊酯/(mg/kg)
≤0.1
抗蚜威/(mg/kg)
≤0.05
注1:其他農藥使用方式及其限量應符合NY/T393的規定。
注2:表中帶*的值表示方法的最低檢出限。
6 試驗方法
6.1 感官、理化要求的檢驗方法按GB/T8612、GB/T8611、GB/T5492~5512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6.2 磷化物、氰化物、二硫化碳按GB/T5009.36執行。
6.3 敵敵畏、樂果、馬拉硫磷、殺螟硫磷、倍硫磷按GB/T5009.20執行。
6.4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5009.19執行。
6.5 黃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2執行。
6.6 砷按GB/T5009.11執行。
6.7 汞按GB/T5009.17執行。
6.8 鉛按GB/T5009.12執行。
6.9 鎘按GB/T5009.15執行。
6.10 氟按GB/T5009.18執行。
6.11 西維因、抗蚜威按GB/T5009.104執行。
6.12 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按GB/T5009.110執行。
7 檢驗規則
7.1 批次
同一生產基地、同一播種期生產的豆類,經收獲、加工、包裝出廠的產品為同一批次。同批產品出廠前應進行交收檢驗,出廠時應附有生產廠技術檢驗部門簽署的質量合格證。
7.2 抽樣方法
按GB5491規定執行。
7.3 交收檢驗
交收檢驗項目為質量要求的全部檢驗項目。
7.4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包括本標準5.3和5.4規定的全部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