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認證標準-水產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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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水產養殖 10.1 一般原則 10.1.1 有機水產養殖業是一種開放式或人為開放式的系統。在這種系統中,最大限度地限制使用化學藥物、人工藥物誘導生產的苗種、非天然原料制成的配合飼料,并利用水域的自然生產力來進行生產,以提供高營養、優質的水產食品為根本目的。 10.1.2 有機水產養殖業的生產中應控制外來的投入品,保護利用植物、動物和天然水域的自然生產能力。盡可能持續利用并保護水域資源,維護天然水域的生態平衡。 10.1.3 有機水產養殖涵蓋的范圍較廣,它涉及的水域有淡水、海水、鹽堿水和半咸水等;養殖的場地有水庫、河流、湖泊、港灣、灘涂、近海和深海等天然水域;養殖的方式有網箱、網欄、網圍及增殖放流等;養殖的對象包括各個生產階段的肉食性、濾食性、吃食性、雜食性及草食性水產經濟動物。 10.1.4 在開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的水產生物可以作為有機水產養殖對象進行認證,但按照基本程序不能夠檢查的生物不在本標準范圍之內。 10.2 轉換期 10.2.1 有機轉換期的確定 轉換期不應少于轉換生物的一個養殖周期。轉換期長短應由認證機構根據轉換生物的種類、生命周期、環境因素、養殖場地、養殖水域、過去殘存廢物、沉淀和水質等因素具體制定。如果認證機構允許引入了其它常規生物,其轉換期也應考慮新被引入的生物。 10.2.2 轉換計劃 轉換開始時應制定詳細的有機轉換計劃,轉換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歷史和現狀; 2) 轉換的時間表; 3) 轉換的具體內容和措施; 4) 轉換時可能發生變化的因素。 10.2.3 轉換的內容 轉換包括養殖水域的確定、養殖對象選擇以及營養、疾病控制等養殖過程和水產品捕撈、運輸、粗加工等。 10.2.4 轉換的條件 下列情況不需要轉換期: 1) 在水體自由流動而且未遭受本標準禁用物質影響的開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生物; 2) 有機生產的各種條件,如水質、投入品(飼料、藥物和其它物質)可以被檢查、監控,并符合相關標準。 10.2.5 如果整個養殖水域不能夠一次轉換,那么被分割的各個小的轉換水域應該保證能夠滿足所有的標準,且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1) 常規和有機生產單元之間應該有明顯特征的隔離帶。 2) 轉換期內的各個生產過程不能夠在有機與常規管理之間來回轉換。 10.3 養殖場地 10.3.1 原則 根據保護周圍的水環境和陸地環境的原則確定養殖場地。養殖場地(包括其相關附屬場地)應該距離污染源和常規水產品生產有一定的距離并保持養殖水域的生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