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認證標準-水產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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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 允許使用的藥物和制劑 10.6.3.1 提倡采用物理與生物的方法治療養殖對象的病害。在控制得力的情況下,經認證機構認可,允許使用安全性高的部分漁藥和天然植物藥。 10.6.3.2 如果本地區發生某種病害,在其它管理技術不能控制且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的情況下,允許進行疫苗防治,但是活疫苗應無外源病原污染,滅活疫苗的佐劑未被水產生物完全吸收前,該水產生物不能作為有機食品。 10.6.4 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制劑: 1) 激素和人工合成的生長促進劑; 2) 抗生素、有機化學消毒劑和農藥等; 3) GMO方法產生的漁藥、疫苗及制劑等。 10.6.5 保存完整的疾病防治記錄的檔案。其中記錄應該包括: 1) 發病時間、癥狀、死亡情況、水質情況等; 2) 疾病防治的細節,包括治療用藥的經過、治療時間和療程等; 3) 所用藥物的商品名稱、生產單位、產品批號和主要有效成分; 4) 患病動物所在的養殖水域的標志或編號; 5) 病原生物的鑒定。 10.7 捕撈 10.7.1 原則 捕撈行為不應該對生產區域產生不良影響,并且只能在有機生產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捕撈。 10.7.2 捕撈工具與方式 提倡網捕及釣捕等不損傷養殖對象的捕撈方式;開放式水體的捕撈量應保證不超過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生產的產量。 10.7.3 禁止采用的捕撈行為 化學誘捕、電捕、敲捕、鸕鶿捕及炸捕等。 10.8 活體運輸 10.8.1 運輸原則 根據養殖對象、運輸的水質、溫度、溶解氧、季節、天氣等選擇合適的運輸工具,應該盡量減少運輸距離和次數。盡量按照對水產生物最合適的方式運輸,避免對運輸對象造成不利影響和物理損傷,運輸設備或材料不應該對運輸對象有潛在的毒性。 10.8.2 運輸應考慮以下因素: 1) 水質狀況; 2) 運輸水體大小; 3) 運輸密度; 4) 運輸距離和時間; 5) 防止運輸對象逃逸的措施; 6) 運輸過程應該有專人對運輸對象的健康負責。 10.8.3 不允許的運輸行為 10.8.3.1 運輸前或運輸期間使用化學合成的鎮靜劑、麻醉劑、增氧劑和興奮劑等。 10.8.3.2 高密度和長時間運輸。 10.9 粗加工(捕殺) 10.9.1 原則 捕殺措施和技術應該根據生物的生理學和行為學特性仔細考慮,防止生物體內有害物質(如毒素)等的自身污染,而且要考慮民族習慣。 10.9.2 捕殺加工方式 在動物放血以前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動物應該處于無知覺狀態。采用迅速致死的方式殺死水產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