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認證標準-水產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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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養殖場選址的基本條件(包括地理位置、周圍環境等): 1) 方圓100km 以內無礦場、核電站等潛在的污染源,以及無廢水處理不達標的化工廠、造紙廠、制革廠等; 2) 流入養殖場地的地表徑流不含有工業、農業和生活污染物; 3) 水源要符合GB11607中2類水質標準的要求; 4) 養殖場沒有發生過嚴重的不可治愈的水產動物疾病; 5) 養殖場在最近三年內未使用過禁用的農藥、化肥、獸藥和漁藥等。 10.4 養殖對象 10.4.1 原則 養殖對象應該選擇適合當地條件(包括環境條件、餌料生物的來源以及養殖對象和水域中和其它生物的協調等)生長的種類,苗種應該主要來源于天然繁育、人工捕撈;經認證機構的許可,也允許使用非自然生產的繁殖方法(如親魚的非藥物方式催產、魚卵的人工孵化等)獲得苗種。 10.4.2 苗種來源 1) 應主要選擇自然繁育或在已確認無污染水域捕撈的地方優良品種。 2) 引入的外來生物應該來自有機生產養殖系統。 3) 如果引入常規水生生物時要得到認證機構的允許,且在有機系統內至少生活三分之二的生命周期。引入的數量每年不超過養殖場同類有機水產動物的10%,但以下情況除外: 1) 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或人為危害; 2) 有機生產養殖場和有機生產規模擴大; 3) 在養殖場內建立另一種新的水產生物的生產; 4) 小規模生產。 10.4.3 不允許選擇的養殖對象 不允許使用多倍體、轉基因技術以及性激素等禁用藥物誘導生產的水產生物品種作為養殖對象。 10.5 管理 10.5.1 放養基本原則 放養的模式、密度、規格和混養的比例等應根據水產生物的生理學和行為學特性來制定。水產生物的活動應符合其天然生態條件下的行為方式。在引進外來生物時,應對當地原有水產生物的健康不產生危害。 10.5.2 應有足夠的措施避免下列情況發生: 1) 放養對象的逃逸; 2) 其它水域生物的侵入; 3) 天敵對放養生物產生的影響。 10.5.3 水質管理 1) 養殖水質應達到GB11607的2類水質標準。 2) 保護和加強微生物、植物和動物間所有生物的良性循環。 3) 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禁止使用有機化學合成藥物。 4) 不在建筑材料和生產設備中使用影響水體環境和水產動物健康的物質(如含有化學合成物質的材料和滲漬物質)。 5) 制定防止水溫劇烈變化的措施。 6) 生產單位應定期進行養殖水質的檢測并進行記錄。如果在生產過程中水產養殖生物出現反常行為,應根據生物的需求對水質進行檢測,且將檢測結果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