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 第3部分: 標識與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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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T 19630的本部分規定了有機產品標識和銷售的通用規范及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按GB/T 19630.1、GB/T 19630.2生產或加工并獲得認證的產品的標識和銷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19630.1 有機產品 第1部分:生產
GB/T 19630.2 有機產品 第2部分:加工
GB/T 19630.4 有機產品 第4部分:管理體系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GB/T 19630的本部分。
3.1
標識 labeling
在銷售的產品上、產品陌吧稀⒉返謀昵┥匣蛘咚嬙誹峁┑乃得饜圓牧仙希允樾吹摹⒂∷⒌奈淖只蛘咄夾蔚男問蕉圓匪韉謀曄盡?/SPAN>
3.2
認證標志 certification mark
證明產品生產或者加工過程符合有機標準并通過認證的專有符號、圖案或者符號、圖案以及文字的組合。
3.3
銷售 marketing
批發、直銷、展銷、代銷、分銷、零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將產品投放市場的活動。
4 標識通則
4.1 有機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進行標識。
4.2 “有機”術語和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只能用于按照GB/T 19630.1、GB/T 19630.2和GB/T 19630.4的要求生產和加工的有機產品的標識,除非“有機”表述的意思與本部分完全無關。
4.3 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能使用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4.4 標識中的文字、圖形或符號等應清晰、醒目。圖形、符號應直觀、規范。文字、圖形、符號的顏色與背景色或底色應為對比色。
4.5 標識的文字應使用國家規定的規范漢字。可同時使用相應的漢語拼音、外文或少數民族文字,但漢語拼音、外文或少數民族文字的字體大小應不大于相應的漢字。
4.6 進口有機產品的標識和有機產品認證標志也應符合本部分的規定。
4.7用于出口的產品,根據國外有機標準或國外合同購貨商要求生產的產品,可以根據該國家或合同購貨商的有機產品標識要求進行標識。
5 產品的標識要求
5.1 按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生產并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方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在產品或者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并標注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認證機構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