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 第3部分: 標識與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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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產品,有機配料為轉換期產品的,只能在產品配料表中將某種獲得認證的配料標識為“有機轉換”,并注明有機轉換配料的比例。
6 有機配料百分比的計算
6.1 對于固體形式的有機產品,其有機配料百分比按照式(1)計算:
6.2 對于液體形式的有機產品,其有機配料百分比按照式(2)計算(對于由濃縮物經重新組合制成的,應在配料和產品成品濃縮物的基礎上計算其有機配料的百分比):
6.3 對于包含固體和液體形式的有機產品,其有機配料百分比按照式(3)計算:
6.4 有機配料的百分比均應四舍五入取整。
7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7.1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僅用于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生產或者加工并經認證機構認證的相應的有機產品或者有機轉換產品。
7.2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的圖形與顏色要求如圖1、圖2所示:
7.3 印制的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應當清楚、明顯。
7.4 印制在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材料上的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圖1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圖2 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
8 認證機構標識
8.1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機構名稱的印刷應當清楚。
8.2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認證標志,僅用于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生產或者加工并經該認證機構認證的產品。
8.3 認證機構的標識的相關圖案或者文字應不大于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或者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
9 銷售要求
9.1 為保證有機產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銷售者在銷售過程中應當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有機產品應避免與非有機產品的混合;
—有機產品避免與本部分不允許使用的物質接觸;
—建立有機產品的購買、運輸、儲存、出入庫和銷售等記錄。
9.2 有機產品進貨時,銷售商應索取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等證明材料,有機配料低于95%并標識“有機配料生產”等字樣的產品,其證明材料中應能證明有機產品的來源。
9.3 應對有機產品的認證證書的真偽進行驗證,并留存認證證書復印件。
9.4 應在銷售場所設立有機產品銷售專區或陳列專柜,并與非有機產品銷售區、柜分開。
9.5 在有機產品的銷售專區或陳列專柜,應在顯著位置擺放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
9.6 不符合GB/T 19630的本部分標識要求的產品不能作為有機產品進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