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記錄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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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當合同有要求時,經總經理批準,保存期限內的記錄可提供給顧客查閱。
4.6、記錄的處理:
4.6.1、記錄應按規定的期限保存。
4.6.2、記錄的增加按本程序4.3款規定執行。
4.6.3、記錄的格式修改或作廢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管理者代表批準,并報辦公室備案后實施。
4.6.4、各部門每年第一季度應按“記錄清單”的要求,對本部門所有記錄進行匯總、歸檔,并報辦公室登記備案,需永久保存的記錄移交辦公室。
4.6.5、對超過保存期限、失去保管價值的記錄,由記錄保管部門申請,填寫“銷毀申請表”,經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確認,管理者代表批準后,移交辦公室統一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