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方環境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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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實現公司的持續發展,改善相關方的環境表現,以及識別相關方的環保要求,保障消費者或客戶的利益,增強社會大眾的環保責任感,特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物料供應商(包括外協加工供應商)、服務供應商、客戶、社區鄰居、董事會、總公司、行業協會、相關政府部門。
3、職責
物料控制部:負責物料供應商(與其發生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外協加工供應商)的環保管理。
操控部:負責其負責范圍內的運輸服務供應商的環保管理。
總務部:負責清潔服務(如有)、廢棄物處理、綠化服務(如有)、汽柴油運輸服務、建筑工程公司的環保管理。
保安部負責外來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及停放的管理。
環境管理中心:負責與社區鄰居、相關政府部門有關的環境管理。
市場及營業部:負責客戶的環境要求的接收及處理以及有關的運輸服務供應商的環保管理。
管理者代表:負責識別公司、總公司、董事會及行業協會的環保要求。
設備維修部:負責與變電所有關的環境管理。
4、定義
相關方:關注組織的環境表現(行為)或受其環境表現(行為)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供應商:向公司提供產品及服務的組織。
5、工作程序
5.1相關方的識別和選擇
5.1.1相關方的識別
5.1.1.1各責任部門根據公司及部門活動與外界的聯絡,識別出與公司有關的環保相關方,如:地方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公司董事會、總公司、行業協會、客戶、社區鄰居、供應商等。
5.1.1.2對公司環境活動有要求的相關方必須在環境管理中心登錄在《相關方環境管理一覽表》中。
5.1.2供應商的選擇及評估
5.1.2.1公司選擇新的國內供應商時,責任部門應考慮到其環境表現,要求填寫《供應商環境管理調查表》,并交環境管理中心評價。
5.1.2.2對經批準的新供應商,由環境管理中心對其《供應商環境管理調查表》就是否可施加影響進行評價,并由環境管理中心將評定為可施加影響的相關方,登錄在《相關方環境管理一覽表》。
5.1.2.3供應商的定期評估
對確定為需定期進行環境表現評估的供應商,由環境管理中心(必要時,負責供應商環境管理的責任部門需參加)每年進行一次現場環境評估,評估結果交責任部門,并由責任部門將此結果作為對供應商綜合考慮的內容之一。
5.1.3對供應商評估的特別要求
化學品供應商必須有化學品生產或銷售許可證,危險廢棄物處理供應商必須有環保局許可證,說明營業范圍。
廢棄物處理供應商的評估還必須包括:保管處理是否符合環保要求及國家法律法規,有無造成二次污染,并實地考察處理情況,參見《廢棄物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