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方環境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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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供應商的定期評估
對確定為需定期進行環境表現評估的供應商,由環境管理中心(必要時,負責供應商環境管理的責任部門需參加)每年進行一次現場環境評估,評估結果交責任部門,并由責任部門將此結果作為對供應商綜合考慮的內容之一。
5.1.3對供應商評估的特別要求
化學品供應商必須有化學品生產或銷售許可證,危險廢棄物處理供應商必須有環保局許可證,說明營業范圍。
廢棄物處理供應商的評估還必須包括:保管處理是否符合環保要求及國家法律法規,有無造成二次污染,并實地考察處理情況,參見《廢棄物處理程序》。
5.1.4與供應商的協議
對廢棄物處理供應商,評估合格后,可與其簽訂協議,協議應包括相應的環境約束條款(遵守環境法律法規,制訂緊急應變措施),保證不造成二次污染。
5.2相關方的分類
各責任部門負責發出并收集《供應商環境管理調查表》報送環境管理中心,環境管理中心會同各責任部門根據本公司業務行為占供應商總體營業額的比例,供應商的環境管理狀況及對公司產品、服務、活動的影響程序等,將供應商分為可施加相關方和不可施加影響相關方,并將列為可施加影響相關方的供應商登錄在《相關方環境管理一覽表》中。
參與公司環境管理活動或公司廠界內運作的服務供應商必須識別為可施加影響相關方,如廢棄物處理,清潔服務/綠化(如有),運輸服務公司等。
5.3可施加影響的相關方環境因素識別
對可施加影響的相關方由責任部門及環境管理中心共同識別重大環境因素,參見《環境因素識別評價及登記程序》并登記在《相關方環境管理一覽表》中。
5.4可施加影響的相關方管理文件的制訂及發放
5.4.1由責任部門將公司的環境方針以及重大環境因素對應的管理文件傳遞給可施加影響相關方,要求對方采取相應的環保措施并執行。
5.4.2向相關方發放的資料記錄在《相關方環境管理文件發放清單》中。
5.5相關方的監督和指導
各責任部門對可施加影響相關方的環保狀況進行定期監控,具體按《監控與測量控制程序》執行,如發現其活動違反本公司環保要求,應對其發出不符合報告,要求其限期整改,糾正措施的跟進《糾正與預防措施控制程序》執行。
物料控制部和市場及營業部在可能的情況下分別影響原材料供應商及客戶盡量使用環保材料,遵守環保法律法規。
5.6相關方的要求
5.6.1相關方就削減環境負荷活動的有關工藝設備改善及遵守法律法規等提出支援請求時,窗口部門根據《信息溝通控制程序》填寫信息接收及處理報告書,并將信息通知環境管理中心,由環境管理中心協調給予相應的信息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