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船舶水上調遣拖航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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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工程船舶水上調遣拖航的安全生產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海事、船檢局頒布
的水上運輸安全生產管理法令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程船舶水上調遣拖航是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必須認真落實交通部、海事局、船檢局和本規定的關于工程船舶安全調遣拖航的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必須認真落實企業安全調遣拖航實施細則和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三條 集團各企業必須依照國家海事局海通航字[2001)215號文頒布的《中國船舶報告系統管理規定》的要求,參加船舶報告系統并接受指導,按照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甚高頻VHF及其有關水上航務和公眾通信渠道的開通,確保水上通訊及水上搜救通訊的暢通。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近海航區、沿海航區海域的拖帶航行,其航區劃分見附件。
第五條 集團所屬企業應依據國家法律以及國家海事、船檢主管部門與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詳細周密的安全調遣拖航實施細則并報集團備案。
第二章 水上安全調遣拖航一般規定
第六條 根據生產調度安排,由企業負責人簽發工程船舶調遣令,并指定專人負責,組織工程、調度、船機、安全等部門和船長及項目部等有關人員,依照本規定和企業安全調遣拖航實施細則,制定調遣計劃與實施方案。
第七條 調遣拖航任務確定后,依照調遣計劃和實施方案,對單船或兩艘拖輪及其兩艘以上執行同一拖航任務,均應指定主拖輪船長擔任總船長,負責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揮。
第八條 由總船長負責主持制定拖航計劃,制定安全拖航實施方案。調遣拖航計劃及實施方案制定后須經企業負責人簽認,報請有關海事主管部門檢驗審核批準,并辦理拖航許
可證書。
第九條 調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術性均應符合國家海事、船檢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同時應符合國家船檢局頒布的《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的規定,不具備拖航安
全技術規定的船舶不得調遣拖航。
第十條 承攬本企業以外的拖航任務或租用外單位拖輪執行拖航任務,均應簽訂拖航合同,明確拖航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承擔拖航任務的總船長應對全程拖航安全負責,包括被拖船的拖航安全,總船長對整個船隊的航行有絕對指揮權。
第十二條 拖航全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及國家海事主管部門頒布的水上運輸安全航行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