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船舶水上調遣拖航安全管理規定
最近更新: | 人氣: 15309
第二章 水上安全調遣拖航一般規定
第六條 根據生產調度安排,由企業負責人簽發工程船舶調遣令,并指定專人負責,組織工程、調度、船機、安全等部門和船長及項目部等有關人員,依照本規定和企業安全調遣拖航實施細則,制定調遣計劃與實施方案。
第七條 調遣拖航任務確定后,依照調遣計劃和實施方案,對單船或兩艘拖輪及其兩艘以上執行同一拖航任務,均應指定主拖輪船長擔任總船長,負責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揮。
第八條 由總船長負責主持制定拖航計劃,制定安全拖航實施方案。調遣拖航計劃及實施方案制定后須經企業負責人簽認,報請有關海事主管部門檢驗審核批準,并辦理拖航許
可證書。
第九條 調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術性均應符合國家海事、船檢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同時應符合國家船檢局頒布的《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的規定,不具備拖航安
全技術規定的船舶不得調遣拖航。
第十條 承攬本企業以外的拖航任務或租用外單位拖輪執行拖航任務,均應簽訂拖航合同,明確拖航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承擔拖航任務的總船長應對全程拖航安全負責,包括被拖船的拖航安全,總船長對整個船隊的航行有絕對指揮權。
第十二條 拖航全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及國家海事主管部門頒布的水上運輸安全航行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拖航計劃和實施方案應包括任務、區域、日期、氣象、方法、通訊聯絡方式、應急安全措施等。
第十四條 拖航仔務完成后,總船長應及時組織工作總結,并向有關部門匯報,有關資料歸檔保管。
第十五條 執行拖航任務時,任何船只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隨航。
第三章 安全備航
第十六條 拖航任務實施前,企業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和總船長應組織全體船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動員,組織安全拖航技術交底,明確安全拖行實施方案的任務細節,并認真組織
討論,做好記錄;被拖船長、船員也應參加航次會。
第十七條 按照拖航實施細則和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由總船長負責組織對所有拖航船舶的安全技術狀態進行全面檢查,并嚴格按照國家海事和船舶檢驗部門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封艙加固安全技術要求,對拖航船舶進行封艙加固,并嚴格細致檢查落實后,報經企業安全、船機主管部門審核檢查驗收簽認,對不符合封艙加固標準的必須予以整改復查重
新驗收,直至達到封艙加固的標準。
第十八條 集團所屬企業應依照有關規定,制定拖航備航封艙加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檢驗驗收標準,隨同調遣拖航實施細則一并報集團備案。
第十九條 租用企業外單位拖輪執行拖航任務前,被拖船主管部門和調度部門應及時聯系承擔拖航任務的主管部門,獲取其批準的拖航計劃抄件,以便掌握拖航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