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與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質量記錄管理程序
最近更新: | 人氣: 17029
質量安全記錄控制程序
1.0目的:
確保各項質量安全記錄能妥善且有效管理,以證明質量和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運作,并作為日后質量改善和追溯的依據。
2.0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質量和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運作產生之各項記錄的控制。
3.0定義:
3.1記錄:對公司質量和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有效運作所產生數據、過程及異常事項進行的記載,具有查詢、追溯、統計和指導等功能。
4.職責:
4.1各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相關質量表單的編制與發放,依《文件與資料控制程序》規定執行。
4.2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質量安全記錄的收集、標識、填寫、歸檔、儲存、檢索與銷毀。
4.3行政部負責質量安全記錄的編號與修訂,并建立《質量安全記錄一覽表》交管理代表批準后實施。
5.0程序細則:
5.1記錄編號
質量安全記錄編號由行政部統一編制,依《文件與資料控制程序》規定執行。
5.2記錄產生
5.2.1各部門依作業程序需求自行設計所需表單,設計完成后報行政部統一編號。
5.2.2《質量安全記錄一覽表》由行政部會同相關單位參考相關法令、作業程序等規定編制,以明確各項記錄的保存期限及保管責任部門。《質量安全記錄一覽表》編制完成后報管理者代表批準。
5.2.3記錄填寫應字跡清晰端正,嚴禁涂改。如確有需要修改,修改時應作增刪標識,并簽上姓名。
5.2.4各職責單位的記錄應經由單位負責人審核后方為正式有效之記錄。
5.2.6記錄產生單位依《文件與資料控制程序》規定,將有關記錄分發各相關單位,各相關單位負責記錄的收集、分析與保管,并作為持續改善的依據。
5.2.7 各部門應定期匯總質量安全記錄,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予以保存。
5.3記錄保管
5.3.1記錄保管單位應指定專人依《質量安全記錄一覽表》中規定的保存期限保管各項記錄。
5.3.2記錄保存應按照記錄的性質、類別、編號與產生日期等進行有序保管,以便于建檔和查閱。
5.3.3記錄保存環境應保持清潔、干燥和安全,以免造成記錄的毀損或遺失。
5.3.4相關單位在需查閱或復印記錄時,應先征得保管單位負責人同意后方可進行.查閱時必須保持記錄的完整與清潔,且不得隨意更改記錄內容。
5.4記錄保存期限
行政部和各保管單位根據記錄的重要性、參考性及追溯性,確定記錄的保存期限,并記錄與《質量安全記錄一覽表》中,按規定的保存期限實施。
5.5記錄銷毀
5.5.1保存期限到期的記錄由保管單位視實際需求,如無特殊情況在保管單位負責人核準后銷毀。記錄背面可以重復使用,但必須于正面加蓋“作廢文件”章標識,以防誤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