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車輛和車輛電氣/電子部件按協議E/ECE/324進行E-Mark 型式批準的有關電磁兼容性定義和標志要求
最近更新:2014/5/19 | 人氣: 19075
申請者應按協議E/ECE/324 附錄IIB的規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文件。
制造商在提交申請時可以提交一份檢測報告,型式批準機構可以據此編制批準證書。
13. 型式批準
型式批準程序
車輛的型式批準可以根據制造商的要求選取以下幾種方式:
1) 批準車輛的安裝
可以按E/ECE/324的第六章直接對車輛的安裝進行型式批準。如果車輛制造商選擇了此種程序,不需要單獨對電氣/電子系統或ESA進行檢測。
2) 對ESA進行獨立檢測后對車輛進行型式批準
在此程序下,車輛制造商可以向批準機構出示相關證據,證明:所有的電氣/電子系統或ESA均按本協議獲得型式批準,并且按證書附件中規定的條件進行了安裝,即可獲得車輛的型式批準。
3) 如果車輛中沒有安裝任何可能產生干擾或被干擾的設備,也沒有任何電氣/電子系統,也沒有任何火花點火設備,車輛制造商仍然可以獲得(如果他愿意)型式批準,此種型式批準不需要檢測。
14. ESA的型式批準
根據ESA制造商的要求,ESA既可以針對所要安裝的任何一個車型進行型式批準,也可以針對特定車型或制造商要求的車型。涉及直接控制車輛行駛的ESA通常要按照車輛制造商的協議獲得型式批準。
授予型式批準
15. 車輛型式批準
如果代表性的車輛完全滿足協議E/ECE/324第六部分的技術要求,則可授予型式批準。
16. ESA
如果代表性的ESA系統完全滿足協議E/ECE/324第六部分的技術要求,則可授予型式批準。
17. 為編制車輛型式批準通告書和ESA型式批準通告書,E-mark標志各協議簽署國的授權機構可以采用認可的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
是否可按E/ECE/324授予、不授予車輛、ESA的型式批準都應按照該協議的規定通告該協議的各簽約國。
標志
每個獲得型式批準的車輛或ESA都會被授予一個批準號。批準號的前兩個數字是表示獲得批準時所采用的本協議其最新技術修改版次。各簽約國不能對不同的車輛或ESA指定同一個批準號。
標志的使用
車輛
按本法規的規定,批準標志應標在符合型號批準的每輛車輛上。
裝在車輛內部的、按單元獲批準的電氣/電子不要求標志。
必須按照型式批準書上規定,在指定的、明顯可見的位置上對每個符合型式批準的車輛上標國際批準標志。標志如下組成:
一個圓圈,中間含E,旁邊是批準國的代號,本符號中的代號4為荷蘭。(各國代號見本欄目另一介紹)。圓圈外右側的數字(10)表示本法規的代號,R表示本法規;短橫線后的02表示檢測依據的是本法規的第二次修訂版(最新修訂)。最右邊的四位數字是批準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