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職業健康安全法規 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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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主要指安全技術方面的設施、職業衛生方面的設施、生產輔助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塵肺病防治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對“三同時”制度做了具體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初步設計要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的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工程項目完成后,必須經過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的竣工驗收,方可投產和使用。
“三同時”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2)設計單位在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設計,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4)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驗收規定進行。不符合職業健康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行后,不得將職業健康安全設施閑置不用,生產設施和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必須同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