綱領文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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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a條 一般環境健康安全(EHS)
11.1 管理層要點制定一套綜合環境健康安全程序文件。這些程序包括因作業場地而異的政策和工作細則;對環境健康安全和工作條件等等進行風險辨識、評估、控制,并編制有關記錄。
11.2 確定環境健康安全政策是否用當地語言寫成,是否已公開張貼和/或可供所有員工索閱,而有關的計劃則可供有關的有關索閱。
11.3 廠方要點委任一名環境健康安全事務統籌員有關活動,使環境健康安全程序得以順利進行。該統籌員應當經過合適的培訓,并獲得當地政府發給證書。如果當地政府并不提供此類證書培訓課程,統籌員亦應當參加其他培訓課程或研討會,并取得有關憑證。廠方應當考慮建立制度,參照工廠員工人數,為環境健康安全事務統籌員按比例增加支援人手。
11.4 廠方應當成立環境健康安全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而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的成員應當是不同工作班別、不同職系、不同階層人員的代表。委員會應當經常開會,起碼每60天開會一次,而廠長一年起碼應當出席會議三次。所有均須保存會議記錄。
11.5 應當讓員工了解環境健康安全衛生規則、安全操作程序、環境健康安全活動和其他同他們的工作有關的環境健康安全資料。通過有效的信息溝通,例如舉行環境健康安全會議,出版新聞通訊、在布告上張貼大字報、開辦環境健康安全衛生培訓等等,均可收到推廣工作場所環境健康安全意識的效果。
11.6 所有工人在開始接受新工作任務之前,工廠應當針對他們工作上的具體需要,為他們提供環境健康安全培訓/教育。培訓應當包括機器的安全操作、個人防護設備的正確使用、廢物的妥善處置、噴霧設備的正確操作等等。
11.7 應當讓有關有機會表達他們對環境健康安全衛生問題的意見和關注。設置意見箱、開會、做調查研究、進行私下的溝通等等,都是讓員工有機會表達意見的可行辦法。工廠管理層收到建議,應當予以審閱、考慮、正確妥善地理順有關的問題,并通過環境健康安全委員會就有關情況給予回復。
11.8 新物料使用前,環境健康安全事務統籌員應當把有潛在危害的新物料或工序加以識別,并安排足夠的安全管制措施。
11.9 所有盛載化學品進入工廠的容器都應當附有標簽交代所載化學品的名稱、潛在的危險因素、特定的儲運須知。標簽內容可以用符號標志表示,也可以同當地語言說明。
11.10 承包商的人員在開始工作之前,應當先讓他們熱習環境。工廠應當讓承包商知道他們在工廠可能暴露于什么潛在的危害因素。熟習環境的步驟應當包括查閱承包商必須遵從的作業場所環境健康安全規則。承包商應當收到一份書面的環境健康安全規則。